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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出台管理办法 保护公共环境

日期:2024-09-20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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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天津公司出台《天津市电力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力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共环境,以实现电网运营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办法》对电力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输变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环境问题,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并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对于电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要求应在初设计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止措施。

    《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对电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与电磁场等污染源要进行监测分析。对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加强维护,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要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经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环境保护工作,天津公司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天津公司要求,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时,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电网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发现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电网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信息来源:天津市电力公司

时间:2006-12-26 

沪公网安备 3101130200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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