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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日期:2024-09-19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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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称,电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这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通知强调,电监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发改委和财政部此前的规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电力监管费,由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各负担50%。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7-03-02 

沪公网安备 3101130200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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