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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日期:2024-09-19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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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称,电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这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通知强调,电监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发改委和财政部此前的规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电力监管费,由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各负担50%。 |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7-03-02